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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疆某国企董事长公款炒股“洗钱”8400万

2016-09-21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APP,期货知识码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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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动用公司8400万元炒股,导致企业亏损2900余万元的新疆天富电力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成锋,日前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与成锋同罪一起领刑的,还有另外三名被告人。他们案发前均为天富公司的管理人员。被告人冯某因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案查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富股份公司)于2002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属于国有资产控股企业,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其持股单位为石河子电力集团公司。

2002年7月,时任天富股份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的冯某以部门名义,向公司董事长成锋提交了一份建议对证券二级市场进行投资的请示,成锋未召集董事会审议批准,决定该项投资,并安排公司财务总监张某给冯某调拨了一亿元资金,并虚假做帐。后来冯某将其中的1600万元返还公司,剩余8400万元用于炒股。

2002年至2006年期间,为避免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发现,成锋安排张某和时任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赵某在公司年检、年度财务审计时,多次高息从证券公司融资弥补该缺口。2006年4月,天富股份公司退出股票市场,亏损高达29901480.54元。在此情况下,张某和赵某仍不真实做账,想法掩盖股票投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成锋和冯某、张某、赵某,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动用国有公司资金炒股,且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处罚。被告人成锋、冯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赵某系从犯,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不同,法院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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