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交割业务指引 > 大商所所交割业务 > 交割流程 > 仓单注销
1.仓单注销流程

 
2. 注意事项
  (1)货主出库时,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棕榈油在实际提货日5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2)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凭现货提货单提取商品,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3)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4)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货物不得进行标准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
  (5)所有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所有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所有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