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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2.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1)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2)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1-20%)÷交割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3.交割违约处理流程
时间 |
流程 |
注意事项 |
最后交割日(交收日)闭市后 |
交易所通知违约方和对应守约方 |
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
最后交割日(交收日)结算后 |
确定违约情况后,交易所收取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 |
滚动交割的交收日只有买方违约 |
下一交易日11点以前 |
守约方向交易所递交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意向书面 |
逾期未递交意向的,按终止交割处理 |
后续处理 |
终止交割 |
交易所返还买方货款或退还卖方仓单 |
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双方违约的,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
继续交割 |
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在第七个交易日组织征购、竞卖,征购、竞卖成功的支付给守约买方、卖方标准仓单或货款;征购、竞卖失败的,由违约方支付给对应守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 |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
注: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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