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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库仓单注册

 1.注册流程



 
  2.注意事项

 (1)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必须有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支付保证方式,交易所方予以注册。
 (2)单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是指当前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3)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其它支付保证方式的数额。 

(二)厂库仓单的流通

厂库标准仓单的流通与仓库标准仓单流通完全相同,请见仓库标准仓单流通的相关规定。

(三)厂库仓单注销与提货
 
 1.注销流程




 2.注意事项

 (1)厂库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不含开具日)的4日内开始发货。
 (2)商品重量以厂库检重为准。厂库应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3)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将豆粕、豆油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天,将棕榈油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0天,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4)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的日发货速度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果有多个货主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时,厂库应根据各个货主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5)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6)所有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所有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7)其它规定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