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张朋磊,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1989年出生。
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12月3日,张朋磊在我所期货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转移资金。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本所决定:
1.给予张朋磊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张朋磊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