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号
当事人:
马彬,籍贯浙江省,1985年出生。
盛丽滢,籍贯浙江省,1985年出生。
马彬系某公司员工,具有该公司期货账户下单的权力。2020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在铅期货的多个合约上,马彬与配偶盛丽滢配合,操作盛丽滢的账户与某公司账户相互交易共259笔7,276手,盛丽滢账户违规获利1,618,950元。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18年9月6日实施版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22年1月1日实施版本,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违规行为。马彬、盛丽滢与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五年内马彬、盛丽滢分期将盈利返还某公司。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马彬、盛丽滢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对马彬、盛丽滢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给予马彬、盛丽滢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