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江金蓓,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1993年出生。
2025年4月1日至7月24日期间,江金蓓通过操作本人账户和程启川账户在锡期货sn2603、sn2604、sn2606、sn2607等多个合约上存在实施事先约定的相互交易、转移资金的行为。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本所决定:
1.给予江金蓓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对江金蓓处1万元罚款,在违规案件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如数缴纳至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账户。
3.给予江金蓓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