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期所处字〔2026〕2号
当事人:上海久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韵澜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明,上海久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韵澜实业有限公司3名客户存在实际控制关系,2025年11月18日至12月9日连续15个交易日合并持仓超过PS2512持仓限额,违反《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的规定。相关客户违规持仓行为盈利4,156,269元。以上事实,有持仓明细、情况说明、开户资料、交易结算单等证据证明。
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我所决定给予上海久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韵澜实业有限公司没收违规所得4,156,269元、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上述当事人的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的,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广州期货交易所书面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广州期货交易所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