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期所处字〔2026〕1号
当事人:安徽硕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宏盛铜材有限公司,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经查明,安徽硕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宏盛铜材有限公司、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大新能源有限公司4名客户存在实际控制关系,2025年12月1日至12月5日连续5个交易日合并持仓超过PS2512交割月持仓限额,违反《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的规定。相关客户违规持仓行为亏损480,660元。以上事实,有持仓明细、情况说明、开户资料、交易结算单等证据证明。
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我所决定给予安徽硕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宏盛铜材有限公司、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上述当事人的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的,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广州期货交易所书面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广州期货交易所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