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刘超,籍贯北京市,1981年出生。
2025年12月18日,刘超使用本人账户与他人账户在白银期权合约上相互交易,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交易所决定:
1. 给予刘超通报批评处分;
2. 责令改正,给予刘超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