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通琨盈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栾琨,系通琨盈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户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1987年出生。
2025年9月29日,栾琨操作盈享1号账户和他人账户在黄金期权合约上相互交易,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交易所决定:
1. 给予栾琨、通琨盈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报批评处分;
2. 责令改正,处通琨盈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罚款3万元,处栾琨罚款6万元,在违规案件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如数缴纳至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账户。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6年5月11日










